陇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陇师发〔2024〕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符合以下情形的单项建设工程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原则上计划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均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若工程项目内容单一,工艺简单,经工程管理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商定,也可不安排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计划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审计处共同商定认为有必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全部过程、部分阶段或重要环节实施项目跟踪审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内部审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
(二)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聘请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单位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四)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及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对建设项目各项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针对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和审计单位召开工作协调会;
(七)对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审核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九)对审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负责在建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阶段的内控制度;
(三)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四)及时通报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场收方、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的鉴证;及时向审计处提供跟踪审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审计处反馈审计意见或审计咨询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协同审计处和审计单位及时解决或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协调、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配合跟踪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或审计咨询意见;
(七)及时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对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配合审计处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八)对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跟踪审计职责,对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咨询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符合学校对跟踪审计人员资质要求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三)负责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按经审计处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四)参加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场收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影像、图文资料等原始资料);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隐蔽工程、甲供和认质定价材料(设备)价格、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费用、进度款拨付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查与评价;
(六)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按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及审计项目组),由审核人及审计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七)及时向审计处汇报跟踪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并提交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先进行口头汇报;
(八)定期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月报。工作月报内容包括:跟踪审计开展情况、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跟踪审计资料收集情况以及对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动态分析,编制工程造价动态分析表。分析表随工作月报一并提交;
(十)认真做好与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单位将全部的跟踪审计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审计处;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对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实行书面委托,并明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审计处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文件、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文件、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包含电子版)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立项、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1.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审核设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5.审核设计合同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概预算审计
主要审查工程项目预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清单编制是否完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套项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四)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招标答疑、评标办法、开标后提供控制价、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2.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3.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4.审核招标答疑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五)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审核合同及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即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隐蔽工程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前,通知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场见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文字、图像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未经工程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施工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审计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部门验收确认。若有不符,须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审计部门确认,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需招标的应由建设管理部门立项履行招标程序,不需招标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须全程参与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定。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计
凡是涉及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由建设、监理、设计、审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纳入结算范围。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主要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申报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实际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与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回等,若实际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需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五)工程概预算执行审计
主要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有无超概算、预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1.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协助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的发生、发展及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全过程跟踪审计提供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工程竣工完整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需要的其他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主要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合部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予以调整;审核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须认真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
(一)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需要提供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审核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核。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5.概算执行情况审核。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7.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2月份前,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报送当年度投资额超50万元的基建、修缮、技改、绿化等建设项目清单。审计处收到后进行立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跟踪审计方案,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协办外审。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要求,审计处选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启动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及时跟进,从项目前期、施工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委托的每个审计项目,必须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书要求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需求为原则,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咨询工作量大小,为工程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积极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请审计的函(加盖送审部门公章);
(二)项目立项的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
(三)施工单位工程决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四)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包括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六)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及施工签证等资料;
(七)隐蔽工程记录及签证;
(八)总包、分包、主要材料、设备等招投标文件资料;
(九)项目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做好资料的登记、交接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审结后,结算造价经审计处、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及造价咨询机构认可后,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校内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复查和确认,并负责对其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审计处全过程参与、指导、监督,规范造价咨询机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工程审计项目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的审价服务费用以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为依据,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经过学校专项招标的审计服务项目,费用以招标结果为准。审价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