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陇师发〔2024〕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建设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独立、客观、公正;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
(三)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四)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是否经有效批复;
(四)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执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隐蔽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变更签证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调价是否合理,取费是否正确,工程结算造价是否真实、准确;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三)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
(四)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水、电、暖等抢修特急工程,应即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施工时由主管单位派人进行现场指导,施工单位做好特急工程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使用的材料(厂家、品牌、规格、用量)、工程量、投入人工等,以便准确的审核。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是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确定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送审计处备案。根据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不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分类审计的办法,即备案审计、结算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用备案审计,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及价格核实后,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不定期抽查复审;
(二)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竣工工程结算审计,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结算书送至项目管理部门预审,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审计登记表,审计处接收、复核送审资料,对符合相关规定及结算审计编制要求的项目进行审计;
(三)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实施审计监督或对重点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必须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四)单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具体实施内容执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自行实施审计监督。审计处自行实施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报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审计登记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历次调整概算等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经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全套);
(七)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八)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变更记录;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原件);
(九)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承诺书;
(十)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处不予受理,须补齐资料后,再安排审计。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效性,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工程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或按合同约定的送审时间内及时送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送达规范、完整的报审资料之日起,原则上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出具审计报告;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甘肃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件规定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陇南师范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取费办法(试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需复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要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以审定数为基数进行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含)以上的,扣除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下的,予以支付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审计处完成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属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由该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终审前,送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须同时在工程结算核定表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审计的项目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预算价)的70%(如初步核定的结算金额低于预算价时,则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初步核定价的70%),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需复审的项目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80%,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
第二十六条 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审计处进行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遵守审计程序,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将不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单位负责。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计立项手续的。
(二)随意分拆工程,逃避学校招标和审计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随意变更工程,未经批准施工的。
(四)缺少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工程变更审计签证的。
(五)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违反规定预付和结算工程款项的。
(七)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其他应报审计不报审计,逃避审计监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核实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学校所聘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学校还应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