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取费办法(试行)
(陇师发〔2024〕5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取费,提高基建维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陇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陇南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陇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由学校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招标方式优选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强、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担当。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原则上实行保密,在审计期间被审的施工单位不得单独与审计机构接触。
第三条 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参与审计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根据学校规定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结算审计。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主要包括跟踪审计费用和竣工结算审计费用。其中跟踪审计费用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由学校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所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竣工结算审计费用由学校和社会审计机构协商后按项目结算核减金额的8%以内计取。
第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含8%)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50%,施工单位承担50%,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达到15%(含)以上的,在校内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且3年内该施工单位不得在学校承接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之规定要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