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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2

陇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陇师发〔2024〕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全面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抽调参加上级审计项目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结合学校发展情况,对学校和所属部门实施的以下事项开展审计监督:

(一)执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事项情况;

(二)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决算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是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情况;

(五)经济活动管理和(项目)绩效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九)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根据学校的审计资源情况,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的审计业务事项,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批准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

1.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2.学校及各部门临时委托的审计项目、上级部门及学校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参照此程序进行。

(二)审计实施

1.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准备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2.召开有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3.综合运用系列审计方法查找漏洞、发现问题、获取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部门沟通交流,做到即审即改;

5.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组应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组依据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2.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后,审计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对方;

3.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处向学校提交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并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人员(如有)和有关部门。

(四)审计整改

1.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及有关部门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2.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书面审计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核实、审查整改情况;

3.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部门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检查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整改效果,对于重要事项或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整改不力现象的事项,审计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

4.审计处应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的整体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转调、借阅审计处档案资料;

2.在完成审计程序后,按学校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天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请复议,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其情节轻重,报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